(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安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