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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杨某某,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香港区。被告林某某,女,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充分、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骆信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