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仁成房屋维修队与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仁成房屋维修队,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云里15号楼北平房。组织机构代码:74667239-9。法定代表人:高国明,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组织机构代码:60057067-2。法定代表人:温谨,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仁成房屋维修队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