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钱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厚明,江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钱厚明,男,194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江��义,男,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002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给付申请人全部案款。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到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江国义下落不明,且查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判长 郝诗亮审判员 金乃如审判员 万永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