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任宏坤,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金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