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伊增利与屠华忠、屠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伊增利,屠华忠,屠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伊增利,1972你那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屠华忠。被执行人:屠美君。伊增利与屠华忠、屠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屠华忠、屠美君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伊增利于2015年1月2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屠华忠、屠美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