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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京能投资有限公司与云浮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云浮市京能投资有限公司,云浮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京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穗聪,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浮市宏达实业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法定代表人:何金生,董事长。上诉人云浮市京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京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浮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组织的注册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京能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东山村5号(因行政区域划分现为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东山村5号)。因此,京能公司的住所地为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东山村5号。所以,京能公司提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及要求将本案移送云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京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京能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指定有权管辖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一)本案涉案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宏达公司诉请中也主张要求上诉人支付利息,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且跨区域,因此,本案存在违反级别管辖之疑。(二)宏达公司提供的《借据》或其他证据均没有任何协议管辖法院之依据。(三)宏达公司提供的银行凭证以及资金证明复印件上均未显示出双方在云安区有实际履行合同,相反复印件上显示形式上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为“云城区”。(四)根据上诉人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点”的住所地是“云浮市云城区”,至于行政区域划分是在上诉人登记成立后发生的,且据上述第(二)、(三)点内容显示形式上实际履行地也不在现在的云浮市云安区,而是云城区,即云城区是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被上诉人宏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2015年3月16日,宏达公司以京能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1000万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京能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另查明:京能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4日,住所地登记为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东山村5号。因行政区划调整,自2014年11月起,都杨镇划归云安区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京能公司的住所地在云浮市云安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不属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京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京能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有权管辖人民法���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