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林秋冬,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原告林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秋冬,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系再婚,其与前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许某乙,现由被告直接抚养,由于我与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2012年10月我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3月27日我向万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万全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双方仍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双方根本无和好可能。我不愿与被告再保持早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故诉至贵院,坚决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许某甲辩称,婚生子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没有抚养过。我与原告没有争吵过,她去北京是和别的男人在一起,我给了原告20000元彩礼,如果把这20000万元还给我,我就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其与前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许某丙、被某,分居后与被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2012年10月份,原告离家外出,后回娘家居住。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万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本院(2014)万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主张结婚时给付原告20000元彩礼款,原告认可。被告与其前妻所生女孩许某乙原告不同意抚养,被告同意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在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不能进行有效沟通,致双方分居已达两年半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请求离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款20000元,证据不足,但原告自愿返还彩礼款5000元,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被告与其前妻所生女孩许某乙原告不同意抚养,仍应由其生父、母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芝恒审判员 李筱荷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武 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