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莫丽文、王爱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395-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谢正刚,局长被执行人莫丽文。被执行人王爱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星行他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莫丽文、王爱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丽文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路支行账户的存款487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张飞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克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