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濉溪县志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龙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双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志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龙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双盈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47-1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志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贺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市龙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烈山区。法定代表人:代志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市双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烈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龙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双盈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龙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双盈化工有限公司向濉溪县志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6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2212元,执行费48400元。但被执行人淮北市龙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双盈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龙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双盈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