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蒲金龙,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金毓,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蒲金龙,张某乙及其辩护人王金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张某乙经预谋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与小阿什河街交口处窃取一辆蓝色吉利美日MR7130X1牌三厢轿车(价值7000元)。由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双闪一直亮着,为防止被他人发现,二人将车辆行驶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被告人张某某下车企图拔下汽车防盗器,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无法启动,二人便将车辆推到大方里小区内并将车牌照掰下后逃走。赃物在案发后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于2015年1月2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犯盗窃罪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被盗赃物已收缴返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乙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张某乙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27日20时许,二人经预谋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与小阿什河街交口处将一辆蓝色吉利美日MR7130X1牌黑A489**号三厢轿车车门拽开盗走(价值7000元)。由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二人将车辆推至大方里小区内将车牌照掰下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于2015年1月22日在被公安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被盗车辆照片:黑A489**号蓝色吉利美日MR7130X1牌三厢轿车照片。证据二、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的身源情况,二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证据三、扣押单及返还单:黑A489**号蓝色吉利美日MR7130X1牌三厢轿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证据四、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28日早上七点整,发现他借同学的黑A489**号蓝色吉利美日MR7130X1牌三厢轿车在永和街和小阿什河街街口被盗,他调取了两处监控,看到是10月27日晚上20点36分被两个20多岁的男人盗窃走了,这两个人一个放风,另一个走近车辆盗窃。证据五、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他与张某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10月27日他从齐齐哈尔市回到哈尔滨市,给张某某打电话出来一起在齐市烤肉王吃饭,他们喝到晚上8点多钟出来,张某某说要偷台车,留着开着玩,他同意了。他俩顺着人和街往下走,边走边拽路边的车门,都没有拽开,走到小阿什河街,张某某拽开一台吉利美日轿车,张某某拉着他把车开走了,走不远车双闪老亮,没人的地方把双闪保险拔了,他们到了道外大方里小区,停在路边,张某某开始拔保险,之后车就打不着火了,找人修也没有修好,后来推到大方里小区把车藏起来,将车牌掰下来扔在车里了,他俩就在附近找个旅店住下了。证据六、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他与张某乙系同学关系,2014年10月27日20时许,他和张某乙在南岗区人和街齐市烤肉王吃完饭后,喝了点酒,他说偷一台车,张某乙同意。他俩顺着街道走不远,具体地点记不清了,看到一台挺旧的吉利美日牌深色三厢小汽车,车牌号是黑A489**,他拽开副驾驶车门,发动车之后张某乙上车,他开车从宽城桥往道外方向走的路上,发现警报器双闪、急行灯亮了,他怕交警给截了,就找人少的地方把车开到大方里,熄火之后车就启动不着了,他找人修理没修好,他和张某乙因害怕,就把车推到大方里小区,把车牌子卸下来就跑了。证据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黑A489**号蓝色吉利美日MR7130X1牌三厢轿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证据八、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张某乙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并已将赃物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张某某、张某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丽荣审 判 员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苏慧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