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段复飞与张兆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复飞,张兆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段复飞,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高景涛,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抚顺市宏运汽车联运车行工作人员,住同原告。(系原告丈夫)被告张兆至,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抚顺市澳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迟维鑫,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抚顺市澳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复飞诉被告张兆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复飞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复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征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