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林诉张明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张明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黄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淳军,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初,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组织机构代码74352686-3。负责人,郭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诉被告张明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黄林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