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卫与朱杰、陆蕴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朱杰,陆蕴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96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委托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杰。被执行人陆蕴娜。关于张卫与朱杰、陆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0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约期还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