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玲凤与被执行人郭小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凤,郭小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凤,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上郭乡上郭村*组居民。被执行人郭小殿(又名郭殿旗),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居乐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李玲凤与被执行人郭小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李玲凤与被执行人郭小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运阳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