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广、刘春玲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朋,刘春玲,翟相连,李宽,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建设大街。被执行人李云朋,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春玲,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翟相连,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宽,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广,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云朋、刘春玲、翟相连、李宽、李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