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与李洪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李洪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78号原告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地址:东明县长兴集乡驻地。法定代表人:薛刚山,长兴集乡乡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宾,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春生,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洪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查合同的相对方是东明县力博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因被告主体资格不当,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县长兴集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17元,减半收取1000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会为审 判 员 肖 博人民陪审员 程广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