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换果与雷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果,雷贵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郊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王换果,女,现住阳泉市泉中路。被告雷贵安,男,现住阳泉郊区。原告王换果与被告雷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换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贵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换果诉称,2014年8月13日傍晚,被告雷贵安称自己从事地暖安装、装饰工程,急需资金周转,经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0元。当时说好一个月后归还,但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快返还借款15000元。被告雷贵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雷贵安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王换果15000元正(壹万伍仟元正)。欠款人:雷贵安。2014.8.13日”。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4月14日诉讼在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欠条、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予以清偿。被告雷贵安拖欠原告款项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尽快偿还欠款,其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贵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雷贵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宏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