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商雪洋与黄国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雪洋,黄国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636号原告:商雪洋。被告:黄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雪洋与被告黄国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雪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雪洋承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