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商雪洋与黄国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雪洋,黄国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636号原告:商雪洋。被告:黄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雪洋与被告黄国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雪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雪洋承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