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兰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彼此?满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夏利彬、洪雪峰、夏玲彬民事裁定书 (12)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新疆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雅山南路493号,组织机构代码:66360091-2.法定代表人:王佰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拴林,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疆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昆明路158号野马大厦B座25-1(邮寄地址:北京南路数码港大厦21楼张小华收),组织机构代码:69340270-6.法定代表人:张小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中,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1号6号楼2单元304室,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预交14896.77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650元,退还原告13246.77元。审 判 长 王国亮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人民陪审员 杜明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