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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与殷自锋、盛甫贵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殷自锋,盛甫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腾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殷自锋,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大专文化,教师。被告盛甫贵,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原告兴隆物业公司诉被告殷自锋、盛甫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登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盛甫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自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隆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殷自锋在租赁被告盛甫贵的房屋经营王朝歌舞厅期间,按照供暖面积415.04平方米、每平方米27元的政府定价交纳了2008年至2011年的暖气费。但从2012年至2013年被告殷自锋使用了原告提供的暖气服务,但未交纳暖气费22412.1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推诿未予缴纳。现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暖气费。被告盛甫贵辩称,2008年11月26日,被告盛甫贵与被告殷自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盛甫贵将自有的415.04平方米房屋租赁给被告殷自锋经营王朝歌舞厅。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的暖气费由被告殷自锋承担。原告从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一直向被告殷自锋收取暖气费,原告也曾以诉讼的方式向被告殷自锋主张过暖气费。故被告殷自锋所欠暖气费应当由原告向殷自锋主张,被告盛甫贵没有义务交纳房屋出租期间的暖气费。被告殷自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6日,被告盛甫贵与被告殷自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盛甫贵将其自有的415.04平方米房屋租赁给被告殷自锋经营王朝歌舞厅,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的暖气费由被告殷自锋承担。被告殷自锋在租赁期间,按照政府定价每平方米27元的标准向原告交纳了2008年至2011年的暖气费。但从2012年至2013年被告殷自锋拖欠了两年的暖气费22412.16元未交纳。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付所欠暖气费22412.1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盛甫贵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经高台县物价局确认的收费标准价目表和被告盛甫贵提供的与被告殷自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2012)高民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殷自锋在租赁被告盛甫贵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接受了原告的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殷自锋应当履行向原告交纳暖气费的义务。被告盛甫贵虽系房屋所有人,但与被告殷自锋达成的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间的暖气费由被告殷自锋承担,被告盛甫贵没有享受原告的供暖服务,因而与原告没有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盛甫贵承担被告殷自锋租赁期间的暖气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殷自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殷自锋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付原告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暖气费22412.16元。二、被告盛甫贵不承担责任。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由被告殷自锋承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受理费360元,本院退还其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间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