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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姜自清与徐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自清,徐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姜自清,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委托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东华,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自清与被告徐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自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自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菊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嘉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