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181张世纪与谷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纪,谷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纪,男,生于1965年6月26日,汉族,江油市人。被执行人谷春华,女,生于1969年2月9日,汉族,江油市人。申请执行人张世纪与被执行人谷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世纪于2015年6月5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谷春华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张世纪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李远能所有的奥迪车一辆。三、若保全错误给被执行人谷春华造成财产损失,由申请执行人张世纪承担责任。本案财产保全费22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湫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