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世忠与林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80号原告邓某某,男。被告林某,女,汉族。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22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2月24日双方生育女孩邓某甲(今年13岁),2010年4月20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邓某甲由被告抚养,然而离婚后邓某甲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并没有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小孩也同意由父亲抚养教育,为保障小孩的身心健康,使小孩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婚生女孩邓某甲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林某辩称,同意婚生女邓某甲由原告抚养。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林某于1999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24日双方的婚生女邓某甲出生,2010年4月2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列明,邓某甲由被告抚养,扶养费由被告负责。原、被告离婚后,邓某甲一直跟原告生活,现邓某甲及被告均同意由原告抚养邓某甲。原、被告双方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邓某甲是原、被告婚生子女,原、被告离婚后,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邓某甲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邓某甲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邓某甲本人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也同意邓某甲由原告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阿健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女邓某甲(女,2001年4月22日出生)由原告邓某某抚养至年满18周岁,由原告负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