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施中华与刘义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中华,刘义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施中华。被执行人:刘义鸿。申请执行人施中华与被执行人刘义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27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义鸿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