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杨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94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被执行人周杨,男,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周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229.54元;该案案件受理费386.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杨银行存款374.2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24.29元用于偿还本案部分债务;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吴 爽执行员 恽文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