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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王淑华、刘海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王淑华,刘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杨铁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淑华,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海东(系王淑华丈夫),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淑华、刘海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淑华、刘海东有财��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