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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金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胜利、张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良,侯胜利,张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高金良,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现住宝塔区西沟居民一区**号。被执行人侯胜利,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张院玲,女,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延安市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现住该单位家属院,系被执行人侯胜利妻子。高金良申请执行侯胜利、张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延宝区非人调字(2014)012号民事调解协议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胜利未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金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宝执恢字第00046-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张院玲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张院玲清偿债务本金760000元及利息610000元,2015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张院玲自动履行案件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高金良已领取上述案件款。经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侯胜利、张院玲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高金良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