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辉执恢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红军与张加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军,张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辉执恢字第152号申请人吕红军,农民。被执行人张加保,农民。吕红军申请执行张加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吕红军依据已生效的(2011)辉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加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金7804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110元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家保共履行现金60700元。2015年5月15日,经双方协商,均同意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家保之妻吕换风名下登记的豫G×××××号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折价10000元转让给申请人吕红军,抵偿等额案款。车辆双方已交接完毕。申请人吕红军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辉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