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杜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杜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琼,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杜颖。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颖名下的存款55725元至本院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03×××41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