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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秀平杨四存、李富存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平,杨四存,李富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平,女,土族,村民。被执行人杨四存,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富存,女,土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李秀平与被执行人杨四存、李富存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城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2746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城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杰审判员  车献奎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