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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祝某甲、祝某乙等与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427号申请执行人:祝某甲,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港证件号码:P37860()。申请执行人:祝某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23。申请执行人:曾某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42。被执行人:曾某乙,男,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413。关于祝松英、祝某乙、曾某甲与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四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某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帐号71×××58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