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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成与王昌平、胡学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79-3)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王昌平,胡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79-3号申请执行人陈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昌平,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学全,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与被执行人王昌平、胡学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