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金泉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泉,无职业。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可心,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泉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泉及其辩护人梁可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金泉驾驶套牌为津E×××××号丰田牌花冠无营业执照出租汽车,到本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南翠屏公园一公共厕所附近伺机实施盗窃,后趁王××锁上其牌照号为津E×××××的马自达牌出租汽车如厕之机,利用解码器打开该马自达牌出租汽车的车门,将车内现金380元秘密窃走。作案后,被告人张金泉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公安巡控人员韩××等人发现并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张金泉为抗拒抓捕,用其驾驶的汽车撞击停放在该处的另一辆汽车及撞倒摩托车致韩××摔倒右膝部受伤后逃逸,经鉴定韩××右膝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4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金泉抓获归案。另查明,2014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金泉驾驶套牌为津E×××××号的丰田牌花冠无营业执照出租汽车,到本市南开区柳荫路与镜湖道交口南侧一公共厕所附近伺机实施盗窃,后趁高××锁上其牌照号为津E×××××的丰田牌出租汽车如厕之机,利用解码器打开该丰田牌出租汽车的车门,将车内现金200元秘密窃走。作案后,被告人张金泉逃逸,所获赃款全部挥霍。2014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金泉驾驶牌号为津J×××××黑色比亚迪牌汽车,到本市南开区柳荫路与镜湖道交口凤湖里花园一公共厕所旁伺机实施盗窃,后趁刘××锁上其牌照号为津E×××××的威志牌出租汽车如厕之机,利用解码器打开该马自达牌出租汽车的车门,将车内黑色酷派牌7296型手机(经依法鉴定价值480元)一部秘密窃走。作案后被告人张金泉逃逸。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涉案黑色酷派手机一部发还失主。2014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金泉驾驶牌照号为JR8878黑色比亚迪牌汽车,到本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南翠屏公园一公共厕所附近伺机实施盗窃,后趁姚××将其牌照号为津E×××××的丰田牌花冠出租汽车停放在该处如厕之机,利用解码器打开该丰田牌出租汽车的车门,将车内现金640元秘密窃走。作案后,被告人张金泉逃逸,所获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被害人王××、韩××、高××、姚××、刘××的陈述,证人李××某、李××、张××、冯××、毛××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张金泉驾驶汽车信息情况,案发现场及被盗物品的照片,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金泉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金泉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被害人韩××伤情构成轻微伤的鉴定仅是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依据明显不足,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泉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张金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在2014年11月10日下午13时许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自驾车不计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撞击公安巡控人员、强行逃离犯罪现场,且造成现场其他车辆损坏的后果,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对其上述所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违法所得应追缴发还被害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金泉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金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多次盗窃,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案缴被告人张金泉违法所得122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萍人民陪审员 轩淑敏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秀惠孙岩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