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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庆良与潘海丽、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良,潘海丽,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振涛,王丽莉,龚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86号原告:吴庆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翥,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海丽。被告: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汽车市场4S区M地块。法定代表人:蓝献军。被告:程振涛。被告:王丽莉。被告:龚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良与被告潘海丽、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振涛、王丽莉、龚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5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