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甄玉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甄玉龙,齐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张传民,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甄玉龙,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齐长利,男,1975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甄玉龙、齐长利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1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甄玉龙有鲁A7Z8**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齐长利有鲁SG9**汽车一辆,但财产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甄玉龙、齐长利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元、律师费4425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