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金库,宋晓新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库,宋晓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王金库,男,被告宋晓新,女,原告王金库与被告宋晓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库诉称,1993年1月原告与被告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7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村委会证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及被告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宋晓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和相关的证据认证,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1993年1月原告王金库与被告宋晓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1997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音信、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且无音信、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库与被告宋晓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70.00元,由原告王金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彬代理审判员 周挺进人民陪审员 宫继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冬磊注:1、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2、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