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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兰某某,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沈某,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依璐(此页无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