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兰某某,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沈某,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依璐(此页无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