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姚兴宝与鞠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兴宝,鞠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93号原告:姚兴宝,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年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安明,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兴宝诉被告鞠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赵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潇、人民陪审员王萍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赵 凌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