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符伟红与李宝珍、第三人符正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伟红,李宝珍,符正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符伟红,住兴隆县。被告李宝珍,住兴隆县。第三人符正义,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伟红与被告李宝珍、第三人符正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伟红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