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中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中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中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田凤凤,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46号。法定代表人韩畅,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中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中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261.40元、案件诉讼费29元、执行费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359.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