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志福与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福,赵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李志福。被告赵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福与被告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福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所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纠纷已彻底解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0元,由李志福负担。审 判 长 梁永青审 判 员 崔志龙代理审判员 杨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