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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志福与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福,赵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李志福。被告赵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福与被告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福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所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纠纷已彻底解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0元,由李志福负担。审 判 长  梁永青审 判 员  崔志龙代理审判员  杨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