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阿西五各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西五各,阿西五各不请辩护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西五各,无业,户籍地同上。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阿西五各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西五各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西五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西五各伙同一四川籍无名男子(另案处理)行至本市河东区南横街欣荣嘉园小区11号楼4门101号,利用钳子剪断窗户护栏,由被告人阿西五各从窗户进入被害人田二×家中行窃,后经群众报警,在田二×家中厕所内将被告人阿西五各抓获。庭审中,被告人阿西五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田二×陈述,证人魏××、田一×证言,照片,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西五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现有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西五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冯中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双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