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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吕玉英与南松青、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玉英,南松青,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吕玉英,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南松青,男,住河南省范县。被申请人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广运,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称:2015年5月30日10时左右,被申请人南松青驾驶豫J666**豫J26**挂号半挂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同方向杨学孔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吕玉英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365号认定南松青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学孔、吕玉英无事故责任。申请人吕玉英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南松青驾驶的被申请人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陕汽牌SX4254NT2941豫J666**邢牛牌XCG9409GHY豫J26**挂号半挂车,并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南松青驾驶的被申请人濮阳市泰宇物资有限公司陕汽牌SX4254NT2941豫J666**邢牛牌XCG9409GHY豫J26**挂号半挂车至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