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郑加英诉阿支母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加英,阿支母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545号原告:郑加英,女,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被告:阿支母机,男,彝族,现年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加英诉被告阿支母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曲木木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