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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翔琼与卓建瓯、朱建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翔琼,卓建瓯,朱建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280-1号申请执行人林翔琼。被执行人卓建瓯。被执行人朱建雪。申请执行人林翔琼与被执行人卓建瓯、朱建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5月29日作出的(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卓建瓯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南浦路王之花苑2幢301室(产权证号:2146**)的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因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被执行人朱静雪名下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6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卓建瓯名下的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因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被执行人朱静雪名下的小型轿车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