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一栋与崔玉芳、代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栋,崔玉芳,代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79号原告王一栋。被告崔玉芳。被告代学良。原告王一栋与被告崔玉芳、代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9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6674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9月26日。到期后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667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崔玉芳、代学良,应当向本院提供二被告明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以便向被告送达。现因被告崔玉芳、代学良地址不明,亦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一栋对被告崔玉芳、代学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进审判员 官京弟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