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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老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潘某某,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和自豪,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娜娜(系被告胡某某姐姐),1987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宗安(系被告胡某某伯父),1953年7月20日出生。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自豪,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娜娜、胡宗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9日生育一女胡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婚后很少出去工作,偶尔出去工作所得收入也交由其母亲保管,且被告脾气暴躁,动辄对原告进行辱骂甚至恐吓、殴打。2012年10月1日下午,被告骑摩托车带原告从娘家回来的路上,因玩笑话与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故意摇晃摩托车,致使原告摔伤。因被告不顾家,经常与原告吵架,原告无奈之下自孩子出生后就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从未主动去看望原告。2014年7月,原告为了孩子生活,搬回被告家居住,但被告母亲在原告不在家的情况下将原告门锁撬开,后原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与其母亲沟通,但被告因一语不合,竟拿了一把长刀与原告争吵、挥舞,随后经村委会及司法所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胡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止;3、判令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九条棉被、两条毛毯、两个被罩、两条床单、十条大布单子、大一匹半格力空调一台);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罗列的所谓“事实”,全是不实之词。一、被告的打工经历及收入去向:双方婚前至婚后的2012年7月份,被告一直在私企中沟冲床厂任冲床工,计件制月薪,每月开资由2600元到2800元至3000元,呈上升态势;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在私企景家沟陶瓷厂上班,月薪2400元。因原告潘某某临近生产,为照顾方便,才选择距家不足200米的小厂。女儿出生后,被告就放弃工作,在家专职伺候。被告于女儿半岁后的2013年5月才重返该厂。2013年5月至原告提出离婚之日,被告的工作单位,均是以妻子、女儿为圆心,以不到1公里的距离为半径。被告在外打工的工资,都是全数交给原告掌管的。至于原被告及孩子的吃喝杂花,全是“啃老族”。二、原告假话满篇。事情真相均于原告所述严重不符。2012年10月1日下午被告接原告回家时,其家人让给原告给姑姑捎上100多斤的红薯,又带着原告,因超重,致摩托车摇摆不定,被告再三叮嘱其注意安全,途中不慎倾倒,原、被告都顺势倒下,双方安然无恙。2014年7月被告的母亲照顾着被告的女儿胡怡宣,因女儿的鞋子坏了,母亲开门取鞋,门把手掉了,随即叫来邻居修理。原告不分青红皂白,扬言要叫娘家人来打架。被告指着案板上的切西瓜刀说:“你没事找事儿,要叫人来家打架,我只有拿刀拚了。”这时,修门的邻居赵国伟己在场澄清了此事。三、原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不说原告婚前收受1.1万元的聘金和婚后被告购置的大件物品,就连被告多年数万元的工资和原、被告的土地补偿款11.3890万元全部交由原告保管,但原告常在家指桑骂槐,动辄打骂婆母,还以离婚要挟,逼被告做出不仁、不义、不孝之事,想驱赶被告母亲出离家门。一次,被告翻看原告手机时上面竟有信息显示,让其弟另换帐号,将她持有的全家存款赶快转走,蓄意离婚。综上所述,虽然夫妻分歧较大,但被告仍然认为均属家庭琐事,况且还一直是同床共寝,只要双方从过日子出发,以道德、良知管控分歧,冷静反思,别让夫、妻为再婚,别让女儿是单亲,被告甘愿当牛做马。故此,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潘某某、胡某某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9日生育一女胡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问题发生矛盾,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胡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近年来虽因家庭生活及性格差异产生矛盾,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换位思考,多从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家庭问题,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草率离婚也不利于孩子的幸福成长。综上,原告潘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应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