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常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92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常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谢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梦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