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蒋岸村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蒋岸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岸村,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蒋岸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9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微信公众号“”